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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入罪機制與出罪路徑實證研究
2023/4/20 14:55:18 點擊量: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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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類別: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
課題名稱:行政犯入罪機制與出罪路徑實證研究
負 責 人:杜文俊
工作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
批 準 號:19BFX067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理論工作者“必須從國情出發,從中國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把論文寫在祖國的大地上。”行政犯肇始于域外,經由法律移植后,在我國逐漸衍生出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犯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行政犯入罪機制與出罪路徑實證研究”(項目編號:19BFX067)在系統梳理我國行政犯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立足于司法實踐現實問題,提煉出行政犯入罪與出罪的本土化、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行政犯研究的本土路徑與時代議題
行政犯作為刑法理論中與刑事犯相對應的重要犯罪類型,域外相關研究的成果卷帙浩繁。我國行政犯研究盡管起步相對較晚,但研究成果也極其豐碩??傮w上而言,當前我國行政犯理論研究呈現出以行政刑法為核心的宏觀,以行政犯、法定犯為核心的中觀以及以特定個罪、類罪為基礎展開的微觀三大研究路徑。對相關領域問題進行具體地探尋溯源研究,法定犯時代背景下,關于我國行政犯研究領域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行政犯立法模式的學說聚訟、行政犯法益侵害性問題、行政犯違法性判斷問題、行政犯的空白罪狀判斷問題等,理論的聚訟和爭論必然來自于實踐,而司法實踐也在同步推動著法學理論向前發展,只有秉持問題意識,對現有理論進行梳理,并與實際司法運作相連結,才能透視行政犯領域所面臨的實質困境。
行政犯入罪的實然現狀與應然策略
在行政犯認定的入罪層面上,行政犯案件裁判獨具特色,具有行政機關移送轉化案件定罪率較高、二審改判率總體較低、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采納比例較高、行政犯定罪主要依托于“數額”“數量”等罪量要素,以及作為行政犯認定重要依據的前置行政法律規范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幾近消失等特征?;趯扔行姓溉胱飳徟薪涷灥目偨Y和歸納,傳統行政犯入罪實踐過于偏重“行政”而忽視“犯”,而理論研究又囿于刑法理論自身對行政犯屬性進行界定,如此情形,使得行政犯司法實踐的入罪過程中刑法獨立性的規范判斷價值弱化,嚴重侵蝕罪刑法定的價值基礎,也使行政犯理論陷入泥淖無法自拔。
本課題研究提出行政犯的認定必須跳脫刑法之外,回溯到行政法原理,借助行政行為的二元區分對行政犯性質予以重新審視,以“違反程序性要素”行政犯和“違反規范性要素”行政犯二元區分模式確定各自在入罪判斷中的基本標準。前者刑事違法性判斷聚焦于前置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托于刑法規范對其“違反程序性要素”判斷的獨立性,從獨立評價主觀罪過、嚴格認定行政程序、依法審查刑事證明標準以及準確認定刑法保護法益四個方面對其作出實質違法性判斷。后者刑事違法性判斷則聚焦于前置抽象行政行為,依托“一般違法性判斷”和“可罰違法性”,考察不法行為是否為行政法與刑法規范所禁止以及基于刑法保護目的分析不法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具體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據此判斷該不法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衡量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犯出罪的現實困境與功能實現
在行政犯認定的出罪層面上,通過規范維度和實證維度予以具體考察。在規范維度,在對當前刑法條文以及司法解釋中的涉及出罪功能條款予以系統檢視并進行類型化分析基礎上,得出行政犯出罪條款具有相對于傳統自然犯出罪事由的一般特征,更具有其自身的典型特征。在實證維度,以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2年來(2000年-2021年)無罪判決為樣本,當前行政犯出罪的本土實踐呈現出無罪判決的總體數量較少、案由分布相對集中、超法規出罪事由適用較為頻繁等特點。立足于以上兩個維度,當前行政犯出罪的主要障礙在于:規范論層面上,行政犯法定出罪事由供給不足,超法規出罪事由的不確定性導致實踐中標準難以統一;認識論層面上,司法潛見的不妥當影響,對案件先入為主,影響客觀中立立場;方法論層面上,行政犯認定過程中,對于行政前置要素機械性的適用等。
鑒于此,可以通過三條路徑對當前行政犯出罪事由功能實現進行再優化,其一,在于拓寬刑事法治出罪的路徑,對刑法規范之外的出罪事由予以司法解釋的確認,同時通過豐富判例作為出罪事由的法源體系;其二,在于貫徹刑法謙抑主義原則出罪的實質解釋。刑事立法“活躍化”更需要在司法環節堅守刑法謙抑理念,以實現刑法打擊犯罪和社會保護機能之協調,同時在行政犯認定中貫徹合目的性的實質刑法解釋,以“常識、常情、常理”為標準,避免機械性司法;其三,在于完善“刑事一體化”下行刑銜接制度,通過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程序銜接以保障行政犯出罪通道暢通與功能實現。
行刑銜接機制的自我審視與優化徑路
行刑銜接機制立足于實體,而又超越實體,是與行政犯認定密切相關的整體機制設計。立足實體在于行刑銜接機制必須正確處理好行刑關系,需要認識到當前行刑銜接有失協調根源在于刑法單一立法模式的現實,在客觀上造成了規范空化、刑法某些相關條款虛置等“行刑割裂”的現狀。以雙軌制立法模式逐步取代單軌制立法模式是根源上消除“行刑割裂”的合理徑路。雙軌制立法模式并非重回老路,而是在堅持刑法典的權威,以刑法典本身為主體,附屬刑法填補漏洞為輔助的基礎上,實現立法體系的自我更新,從而保障刑法罪名規制的統一與協調。在刑事司法中亦須跳出一線之隔的線性思維,警惕“行政化傾向”,在行政違法向刑事違法質的變化、犯罪化的過程中,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前提下,應足夠關注國民對法的合理預期,堅持行政犯行政規范評價基礎上,對前置規范和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價值考量,使行刑銜接平滑、順暢、有序,保障個案正義和普遍正義相協調。
超越實體在于行刑銜接機制是與行政犯認定密切相關的整體機制設計。本質上說,行刑銜接機制是一場深刻的制度變革,涉及多重主體和新舊機制更替,從機制的系統性和整體性視角審視,當前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尚不完善,機制實際運行仍然存在漏洞,行刑銜接機制反向信息溝通、案件移送通道不暢、移送標準不明晰、證據標準不一致等問題依然突出,責任部門權責利切割界限模糊,案件信息共享不均衡以及相關激勵考核制度缺位等問題仍然存在,成為制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的共性難題。有鑒于此,行刑銜接機制的完善既要牢牢把握行政犯認定的核心,堅守罪刑法定、法秩序統一、人權保障等實體原則,打通實體銜接與程序銜接固有的壁壘和隔閡;同時需要立足于機制設計本身,積極吸收域外經驗,以目標責任制確立破解行刑銜接固有困局,以信息技術推動信息共享,以激勵相容制度推動建構監管體系,從而保障行刑銜接實體與程序相統一,行政犯案件認定的形式與實質相協調。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黨對人民的莊嚴承諾。行政犯入罪與出罪相關理論的研究具有鮮明的時代意義,也正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深入推進司法公正,司法為民重大決策的體現。對行政犯入罪機制與出罪路徑進行深入研究,體系化構建旨在準確回應公眾關切的熱點問題,并試圖解決行刑交叉的理論和實踐的重大難題。在刑法獨立性評價視閾下,適度修正我國法定犯時代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使之更好地符合我國本土文化,對于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割裂現象通過制度性的設計進行有機銜接,提升刑法理論與審判實踐的公眾認同。推進實證研究方法在刑法學研究的運用,提供更為客觀、量化的數據及其原因分析,為刑法學研究及司法審判提供真實的參考素材,促進刑法學研究范式朝著“用數據與案例說話”的方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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